小伙贪污案苦等40年重审 终获清白!
王飞律师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刘志发辩护人
本案始于1974年12月11日,彼时只有25岁的刘志发是莲花县革委会的一名会计。财新此前报道,当天,他办公室抽屉内的数百元工资款失窃,警察到现场做了调查。1975年4月12日,时隔大半年后,刘志发突然被警方调查并拘留,并在1975年11月28日被正式逮捕。1978年1月3日,其因贪污罪被莲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志发回忆说,他被拘留时就拒绝了签字,直至获刑也未承认监守自盗。一审落判后不久,他就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刑满释放。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原吉安地区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称,539.16元现金被盗,原审认定系刘志发作案,根据现有材料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刘志发介绍,他接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就多次和原审法院沟通,但一直没有进展,为此他又多次到吉安市、江西省相关部门申诉。上世纪80年代,他也曾两度进京,找到了国务院接访室,但还是杳无音讯。2019年10月,刘志发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2020年3月4日,莲花县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为由,提出撤回公诉。3月10日,莲花县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至此,在走过40年又5个月的重审之路后,刘志发终获清白。
来源:财新网
方弘:1979年10月3日法院裁定撤销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撤销了,为什么刘志发仍然是有罪之身?
王飞律师:虽然这个判决撤销了,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被撤销。刑事诉讼是以侦查作为启动的标志,立案侦查以后,通过法院的审判,才确定某个人是否有罪。
在刘志发案件中,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这个一审判决并没有生效。一个没有生效的判决,虽然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但是,这个案件并没有被彻底的结案,被撤销掉。也就是说这40多年来,刘志发其实是背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能完全称他为罪犯。因为,他的判决实际上是被法院撤销了,是没有生效。
但是,这个案件本身又没有被法院撤销,或者说没有被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所以,刘志发在身份上仍然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方弘: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刘志发还并没有完全洗脱自己的冤情,他还必须要有一个正常的程序,即重审以后法院判他无罪或者检察机关撤诉了。只有这样才能够完全确认他是无罪的。可以这样理解吗?
王飞律师:对,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和检察院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表明这个案件一直是没有结案的,也就是说没有给刘志发一个最终的结论。现在,检察院撤销了起诉。今天,我们也收到了检察院给刘志发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就表明刘志发案的刑事程序完全终结了,也就确定了刘志发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方弘: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就在于发回重审的时间,刘志发等重审,等了40年之久,为什么会这么久?裁定重审以后,法律上有没有一个关于重审的时限,就是一定要在什么时限内结束?
王飞律师:在这个案件发生的时候,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80年的1月1日才开始实施。这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审理期限是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后来,《刑事诉讼法》又发生了修改,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为一审的公诉案件审限通常情况下是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当然有一些特别偏远地区或者取证难度比较大的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一审的刑事案件审限通常在3个月,针对一些复杂或者特殊的案件,才可能是6个月。
方弘:但是,这个案子却长达了40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症结在哪呢?
王飞律师:原因一方面跟当时的法治理念可能有很大的关系。在当时那个年代,法律可能不太被人们看得非常重。即法律观念在当时还是非常淡薄的。
另外,这个案子也不排除在那个时期,权力对于司法审判的干扰。
方弘:刘志发说他自始至终是没有认罪的,并且他接受采访的时候也说,民警到现场调查的时候,他曾提出要提取抽屉和钱箱上的指纹,但是民警没有采纳。现在翻案了,当时的办案人员又是否应该追责?案件久拖不决,这其中的相关责任人又应不应该担责?作为刘志发的辩护人,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王飞律师:我认为应当追责。当年的一些公安办案人员,在刘志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什么抓他?又实实在在得被关了三年?排除一些可能因为办案的水平或者工作疏忽的原因,是否有人公报私仇?我认为这都需要调查。
当年,究竟是有人故意滥用职权办假案还是有人是基于职务上的过失而产生这个冤案?我认为相关监察部门应该介入调查。因为,毕竟发生了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背后一定会有原因!
方弘:这个调查程序应该由谁来负责启动,在什么条件下必须应该启动这个调查程序?
王飞律师:这在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在职务上有重大过失实施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可能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法律上都规定得很清楚。
监察委可以对公职人员的渎职或者违法或者犯罪,甚至是违纪行为有管辖的职权。按照《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的职权范围是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当事人可以举报,上述机关在工作中如果发现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可以主动启动这个调查程序。
方弘:刘志发已经申请国家赔偿了,40年的维权路走得非常艰辛,翻案后维权只能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了吗?
王飞律师:我认为刘志发本身是有公职身份的,因为这个案子,他的工作也丢了。
刘志发本人也提出要求,恢复他公职人员的身份并且补偿他1975年以来的工资待遇,并享有公职人员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我认为这个请求是合理的,而且也应当补偿给他。
因为,如果当年没有这个错案,也许刘志发人生是另外完全不同的人生。但是,因为这样一个错案,他整个人生轨迹发生改变了。我认为他的这些损失国家应当补偿他。
从当年29岁的小伙子到如今70岁的老人,刘志发几乎用一生的时间才等到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是媒体去年的报道使这个案子有了转机,刘志发也可能如他担心的会“冤枉到死”。
刘志发说案件的症结是:莲花县检察院以原公诉人是公安机关为由,不愿参与诉讼,而原公诉机关莲花县公安局则称公安机关现在没有公诉职能,案子就这样又拖了起来。相互推诿,不愿负责的背后是没有把每个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的权益,而人民不是一个虚的概念,他指的应该是具体的每一个鲜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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